抖音再現千萬賠償 二審宣判賠償新浪微博超2000萬
原創(chuàng)
2024-01-12 12:25 星期五
鯨平臺 孫煜
①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就抖音公司與被上訴人微夢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抖音公司上訴請求。
②抖音公司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5.67萬元。

財聯社1月12日訊(記者 孫煜)近日,新浪微博起訴今日頭條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迎來二審宣判。

知產庫消息,2024年1月11日,新浪微博訴今日頭條移植數據不正當競爭案(2021)京73民終2816號二審判決書公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一審2100多萬元的判賠等。

涉事公司分別為: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2022年5月由北京字節(jié)跳動改名而來)、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其中,微夢公司系新浪微博的運營者。

二審判決抖音賠償微博2000余萬元

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就抖音公司與被上訴人微夢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抖音公司上訴請求。抖音公司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56700元。

在案號為(2017)京0108民初24530號、由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顯示,原告為微夢公司(新浪微博的運營者),被告為抖音公司,雙方因不正當競爭糾紛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抖音公司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2000萬元。

法院認為,抖音公司未經微夢公司許可,通過對涉案新浪微博內容的爬取并將其直接“移植”到今日頭條平臺進行替代性或同質化地商業(yè)利用,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不僅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權益,更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已構成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春花律師在接受財聯社采訪時表示,該判決屬于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判決確認微夢公司建立并維護新浪微博平臺,涉案微博內容已經形成了獨立于單個用戶原始數據價值的數據集合,微夢公司對其享有競爭性的利益。被訴行為未經微夢公司許可,對新浪微博內容爬取并將其徑直移植到“今日頭條”,對于微夢公司上述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媒體機構有怎樣的借鑒呢?崔春花律師說到:“媒體機構在運營時,應充分尊重其他媒體和相關平臺經營者在加工、運營、管理相關數據和內容時已經付出的勞動和享有的權益,盡量通過自主創(chuàng)新或獲得相關主體合法授權等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進行經營,避免侵犯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導致訴訟及其他風險?!?/p>

今日頭條大量“搬運”新浪微博內容

新浪微博起訴今日頭條稱,2016年10月起字節(jié)跳動利用技術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員工以人工復制方式大規(guī)模獲取源發(fā)自新浪微博的內容,并緊隨其后發(fā)布、展示在今日頭條中向用戶進行傳播。

新浪微博認為,字節(jié)公司的“復刻搬運”行為降低了新浪微博的美譽度和用戶黏性,構成對新浪微博的實質性替代;以不勞而獲、搭便車的方式惡意搶奪新浪微博平臺用戶及流量熱度,從而實現今日頭條相關板塊短期內的迅速發(fā)展。

字節(jié)跳動則認為并沒有給新浪微博的相關利益造成損害。字節(jié)跳動辯稱,內容生產方(用戶)應當對發(fā)布的內容享有獨立而完整的權利,包括許可他人使用等,且用戶已出具授權書,授權字節(jié)公司在今日頭條上同步其發(fā)布在新浪微博上的內容,所以字節(jié)公司的內容同步行為具有權利依據。

法院方面認定,通過新浪微博平臺展示和轉播的涉案微博內容,并不是單純由用戶生成,而是在此基礎上附加了微夢公司投入的經營資源和服務之后最終形成的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競爭性權益。

2021年5月27日,法院下發(fā)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字節(jié)跳動通過類似“復制粘貼”的方式對新浪微博內容進行了大規(guī)模移植,有針對性地將新浪微博的內容移植至今日頭條,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顯示,判決生效之日(5月17日)起,被告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抄襲搬運 ”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字節(jié)跳動需在頭條網首頁及其微博官方帳號“今日頭條”置頂位置連續(xù)七日刊登聲明,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原告新浪微博消除影響。并且,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字節(jié)跳動需依法賠償新浪微博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5.7萬元。

抖音曾被判賠償騰訊超3200萬元

鯨平臺梳理發(fā)現,這并非抖音集團首次被罰,此前曾因剪輯片段侵權,被判賠償騰訊超3200萬元。

騰訊公司發(fā)現,2021年8月30日《云南蟲谷》在騰訊視頻獨播之后,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戶上傳的該劇剪輯片段。

騰訊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刪除、過濾、攔截相關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萬元。

抖音公司稱,相關視頻為用戶自行上傳,平臺用戶數量眾多,抖音不可能對海量信息進行實質審查;且根據法律規(guī)定,抖音平臺僅提供信息網絡存儲服務,沒有內容審查義務。平臺已經提醒用戶上傳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云南蟲谷》為騰訊公司旗下企鵝影視出品的懸疑冒險網絡劇,改編自天下霸唱小說《鬼吹燈之云南蟲谷》,全劇共16集。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云南蟲谷》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抖音應對平臺內容侵權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抖音平臺上有大量用戶對涉案作品實施了侵權行為,雖然抖音采取措施減少了侵權作品的數量,但侵權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法院認為,抖音屬于幫助侵權,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刪除、過濾、攔截相關視頻,并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40余萬元。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江力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網絡公開信息來看,抖音刪除了一部分涉嫌侵權作品內容,但從量上來說還有相當數量的未刪除的涉嫌侵權作品數量,所以抖音基于平臺內容管理方是否采取法律上認為合理有效的措施刪除、過濾、攔截涉嫌侵權視頻成為其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但是否需要考慮技術上平臺能完全做到一一甄別,以及此種程度的措施是否系法律所賦予平臺方的義務,這些問題有待二審法院的最后判定。

江力律師認為,提供短視頻服務的平臺不能簡單的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盡到“通知-刪除”注意義務為由直接適用避風港原則,需要注意區(qū)分作品的知名度、采取措施的合理性等不同情況,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需要進一步制度的明確。

該案中,西安中級人民法院以每集200萬元、總額超過3200萬元的標準,打破了全國同類案件的判賠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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